福州中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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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福州中院选取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老年子女诉百岁父亲继承案

——李某男、李某女诉李某父法定继承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家庭美德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父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李某女、一子李某男。年8月3日,李某某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年,李某女、李某男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登记在李某父名下房产;2、分割李某某遗产的动产部分,即李某某去世当日家庭共有财产中动产部分(包括李某父托管在华福证券福州营业部的股票、基金、资金市值),李某某、李某父当日在各家商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工行、中行、兴业、交通、邮储银行)本、外币存款,大量珍贵邮票、金银首饰、玉器,未上市公司原始股股票(华为、宏智)。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李某父名下股票、基金、银行帐户及其资产,并称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且老年婚内出轨,李某父丧失继承权。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及李某父华福证券福州东大营业部资金账号年8月28日资金余额属李某父、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男、李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其他遗产可供分割,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李某男、李某女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所留动产数量。首先,从法律上说,关于存款,李某男、李某女要求法院查清其父母所有银行帐户存款但未提供具体账户;关于股票、基金,一审法院已依法分割了该帐户继承发生时的资金余额,李某男、李某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券公司仍可查询当时股票、基金等;关于其他邮票等动产,李某男、李某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次,从情理上说,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孝敬父母既是基本人伦,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李某父与李某某夫妇作为年代生人,亦属一般工薪阶层,在长期经济匮乏、收入低廉的年代也难以积累大量财富,即使李某某去世时,留有部分财产,也是夫妻俩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李某男、李某女并无贡献,父亲李某父尚健在,要求分割虽系法律之权利但与情理相悖。人们经常感慨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悲凉。李某父已是92岁高龄老人,曾患结、直肠癌,其余生屈指可数,李某男、李某女亦已为人父母,李某女已尊为外婆,但至少自李某某去世后不再侍奉李某父。包容、善待父母,不仅是一个人最大的教养,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秉性。李某男、李某女诉称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且婚内出轨并无证据佐证,李某父纵有不足,但并无违法之事,作为子女,只有包容、体谅之义务,实无责难、追击之权利。本案的发生,乃人间悲剧。因此,原判并无不当,李某男、李某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望李某男、李某女谨守为人子女之道,常念父母养育之恩,亦请李某父努力修复业已破损的父子(女)之情,让父慈子孝的阳光能够抚平双方心灵的创伤,为你们这个破碎的家庭带来些许温暖,也让自己的晚年不再冰凉。综上,李某男、李某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继承纠纷,与一般晚辈亲属间继承纠纷不同的是,本案是老年子女起诉年近百岁老父亲继承十多年去世母亲的遗产,实属罕见。

侍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亦是法律规定之赡养义务。根据两原告的陈述,父亲有外遇,遗弃、虐待母亲,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母亲去世后,就与父亲有隙,在母亲去世十多年后、父亲已九十多岁高龄时,提起继承诉讼,虽于法有据,但与情不符。本案二审期间,主审法官在庭后对上诉的姐弟俩进行了劝导、教育,裁判文书既从法律层面确认其诉请的部分合法与部分失据,又从情理层面否定子女对老父亲的仇视与追讨,对倡导家庭敬奉父母美德,构建美好家庭和和谐社会具有正面导向作用。

某淘宝店随意使用“图片”被索赔

——黄某某诉许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像权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网络秩序

基本案情

黄某某是中医医生,曾获得“闽清县道德模范”、“福建好人”、“中国好人”称号,在中国文明网、福建东南网、福州文明网等全国及省市县有影响的网站报纸党刊上刊登有其相关报道,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某公司经营的销售美白祛斑产品的淘宝店网页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并在照片中标有“老中医推荐”等用语。黄某某认为某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并获利,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请判令某公司立即删除其在淘宝网店中使用的黄某某照片,赔偿其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且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未征得黄某某的同意、许可或授权,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并非本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相关责任由某公司承担。黄某某是一名中医医生,曾获得“中国好人”等称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综合黄某某的知名度、某公司实施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公司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此外某公司还应在淘宝店首页中发表向黄某某的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目前,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更是成为了人们主流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最大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能够突破地域的限制,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对特色化商品的需求。但同时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销售商品的品质有赖于商家的诚信,而商家为推销商品,往往使用夸大性的词句进行不实描述,或使用与实情不符的照片等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上述情形如不加以规制,极有可能导致网络商家突破底线,在网络销售中做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本案就是典型案例,故法院判令本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某公司作出经济赔偿,会对众多网络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引导网络商家诚信经营,使网络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明知他人生产将严重污染环境为获利仍出租厂房系共同犯罪

——刘某、俞某污染环境上诉案

核心价值: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基本案情

年9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租用被告人俞某位于闽清白中镇霞溪村的厂房开设非法电镀点,在电镀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溪流中。被告人俞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将厂房、设备提供给被告人刘某使用,并帮助被告人刘某协调非法电镀点周围村民的关系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年1月17日,闽清县环境保护局查获该非法电镀厂。为了防止该非法电镀厂生产车间尚存放的电镀废液发生意外或其他原因引起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及时组织人员和相关机构进行代为处置,因此支出电镀成品装卸费人民币元、电镀废液处置费人民币元。

裁判结果

闽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并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电镀废液,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俞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将厂房、设备提供给被告人刘某使用,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刘某、俞某系共同犯罪,对生态环境构成共同侵权。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对案涉电镀废液及危险废物实施代为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人民币元应由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该处置费用已由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垫付,闽清县环境保护局诉请要求两名被告人共同返还代垫的处置费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刘某、俞某应共同返还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垫付的处置费用人民币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电镀生产、经营,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诉人俞某明知他人非法进行电镀生产、经营可能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上诉人刘某、俞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后果,应当共担民事赔偿责任。闽清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代为处置危险废物,其垫付的处置费用,元应由上诉人刘某、俞某共同偿还。上诉人刘某、俞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本案系环境污染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电镀是高污染工业,被告人刘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并未经处理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锌、镍、铬的电镀污染物,具有主观故意,后果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将厂房、设备提供给被告人刘某使用,并从中获利,应被认定为共犯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发挥审判指引功能,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督促单位和个人遵照国家规定,守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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