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在生态环境部1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宣布了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中国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台山法院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不断提升对台山市生态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水平。接下来我们通过三个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破坏生态环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吧~
一、被告人应某某非法采矿案
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应某某指使同案人李某某、严某某、盛某某驾驶一艘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无牌采砂船从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海域出发,先后两次去到台湾海峡、琼州海峡采砂点采砂并返回江门台山市赤溪镇大襟岛附近海域卸砂。11月25日22时许,该采砂船过驳海砂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鉴定,同案人李某某、严某某、盛某某等人第二次非法开采的海砂共.5立方米,资源储量类别(),为建设用砂。经江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海砂于查获当日的上岸总价格为元人民币。被告人应某某于年10月27日向江门海警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已预付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至本院账户且于年4月13日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海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预付赔偿款并已公开赔礼道歉,可以减轻处罚。台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在于通过依法惩治非法采砂行为,警示公民遵守法律、严禁非法采砂。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海洋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被告人冯某某污染环境案
年7月至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负责台山市某厂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将生产污水直接倾倒在该厂的地面,后通过厂界围墙渗漏口直接排到外环境。年11月8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三级沉淀池已闲置使用,该厂未按规定设置规范化的废水排放口,该厂五金件加工生产项目生产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未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就直接通过厂区内的地面经厂界围墙渗漏口排至外环境,最后排入河涌。经监测,该厂厂界围墙渗漏口附近残留的排放废水中含镍浓度为7.9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78倍。年1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台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司法服务保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是司法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对于依法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未按规定设置规范化的废水排放口,工厂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未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就直接通过厂区内的地面经厂界围墙渗漏口排至外环境,最后排入河涌,严重污染农村河道。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福祉的重要内容,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负责人应以此为戒,时刻敲响环保警钟,依法经营,保护环境。
三、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台山市某小河处猎捕了蟒蛇1条,随后将该蟒蛇带至市场门口处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文。同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从吴某文处缴获被其杀害的上述蟒蛇的死体。经鉴定,上述缴获的蟒蛇死体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缅甸蟒,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元。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自行到公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台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本案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植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环保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
台山法院发布三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