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两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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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铺设暗管

竟将污染物质排入城市下水道中

相关负责人均被判刑

处置废水需谨慎,违法行为无处逃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安和被告人王某泉合伙在长沙市望城区经营电镀加工作坊,双方共同合伙出资,由王某泉负责电镀原材料的采购以及联系电镀产品业务,曾某安负责电镀加工和电镀作坊管理,获利由两人平分,聘请申某林(另案处理)帮助进行电镀加工。该作坊设置电镀水槽和电镀相关设备,未获得环保等部门审批,铺设暗管用于偷排电镀产生的废水。

该作坊将客户的金属制品通过水槽进行清洗和镀锌处理,随后将清洗、镀锌的金属制品产生的废水通过设置的暗管排放至简易沉淀池(仅沉淀大颗粒废物,无其他处理措施),再通过暗管将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城市管网下水道中。年6月10日,该作坊被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查获,经现场取样并检测,该作坊镀锌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铁、锌、六价铬、总铬等物质,且含量均严重超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安、王某泉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曾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由于某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预防不力等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从而扰乱了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产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企业在排放污水时,必须要内设污水处理设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原标题:《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两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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