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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俞某在闽清县白中镇某村有一处厂房,在年9月至年1月间,俞某将厂房租给刘某开设非法电镀点。刘某在电镀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电镀点旁边的溪流中。
俞某明知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依然将厂房、设备提供给刘某使用。
后该非法电镀点被查获。经鉴定,该非法电镀点外排口废水中锌、镍、铬等污染物浓度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特别是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倍。
法院审理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俞某系共同犯罪,构成污染环境罪,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元,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法官说法
电镀是高污染工业,电镀污水成分复杂,毒性大,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极大的污染。
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获利者是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重点打击对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的,系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帮助行为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共同侵权,对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原标题:《将厂房租给他人作为非法电镀点,闽清一男子获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