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
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
期货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标的物)的实体,而是商品(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交易可以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又分工业品(可细分为金属商品、能源商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等。金融期货主要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工具),如股指、利率、汇率等各类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等。
1、商品期货(1)农产品期货,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林产品四大类。粮食作物有大豆、小麦、玉米、大米、红小豆、花生米等;经济作物有棉花、原糖、可可、棕榈油、油菜籽等;畜产品类有活牛、羊毛等;林产品类有木材、天然橡胶等。(2)金属期货,包括基本金属和贵金属两大类。基本金属类有铜、铝、锡、铅、锌、镍等;贵金属类有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3)能源期货,包括原油(塑料、PTA、PVC)、汽油(甲醇)、燃料油。
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天然橡胶。
2.金融期货。
1)外汇期货,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2)利率期货,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其可以避免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前者大多以银行同业拆借中长3月期利率为标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标的物。
3)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如英国FTSE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沪深指数。
期货市场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2)期货结算公司:期货结算大部分实行会员制,结算会员须缴纳全额保证金存放在结算所,以保证结算所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3)期货经纪公司: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期货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在代理客户期货交易时收取一定的佣金。
4)期货交易者:基本上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两种。
套期保值者主要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交易,以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正常利润。
投机者参加交易可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利润。
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交收期货的日期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这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货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
期货市场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每日结算制度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交易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每天结算后,资金在第二天期货交易所开盘后就可以直接取出来(除周六周日)。
3.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
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熔断机制是为股指期货设定的。沪深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在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或负6%时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但可以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五分钟后,10%涨跌停板生效。每日收盘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提取一定比例(20%)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而设立的。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投资者投资期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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